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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期:我市曝光4起涉及“四风”典型案例
信息来源:市纪委 发布日期:2014-05-21 浏览次数:


 



 



 



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,全市各级各部门狠抓作风建设,严肃工作纪律,促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;以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,取信于民。近期,我市查处了一批基层干部违反工作纪律、作风建设要求、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,现将其中的四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:



2013年8月13日22点,时任赣榆县沙河镇颜庄村党支部书记的王洪仁酒后驾驶苏GS5958号轿车,从沙河镇万家灯火饭店出发,经310国道行驶至西颜庄村,后被民警查获,最终鉴定,王洪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.72mg/ml。去年11月13日,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洪仁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两个月,缓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;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,2014年3月13日经赣榆县纪委常委会研究,决定给予王洪仁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现任灌南县堆沟港镇小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玉清,2008年下半年,在堆沟港镇八队村拆迁过程中,拆迁户邵某某要求张玉清帮其要一份宅基地,后张玉清按照程序申请了一份宅基地,张玉清以邵某某的名字予以登记。后在老年区宅基地分户时,拆迁户贾某某放弃宅基地,张玉清将贾某某的宅基地安排给邵某某,将原分给邵某某的宅基地占为己有。事发后,张玉清主动将宅基地退回。张玉清身为党员,村支部书记,违反廉洁自律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二条规定,经堆沟港镇党委研究,决定给予张玉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

现任东海县团县委副书记张枫(2012年8月考为公务员),2011年5月,张枫承包青湖镇西丰墩村精致石英砂厂,2011年6月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枫,2012年7月25日,张枫将该厂以11万元转让给其姐姐张某某,2014年2月27日,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才由张枫变更为张某某。早在2012年8月,该企业被东海县环保部门列入限期拆除生产设施范围。2014年2月,东海县环保局青湖分局现场检查发现,该厂有生产迹象,东海县环保局作出《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》,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石英砂酸洗加工的生产,同时,下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,罚款人民币50000元。张枫身为团县委副书记、公务员,应知国家公务人员不能经商办企业,虽将企业转让他人,但企业法定代表人长期没有变更,且在此期间,该厂违规生产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,经东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,决定给予张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

现任灌云县同兴镇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徐云香,2011年5月担任同兴社区总支书记时,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,介绍不是本村村民,不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颜某某加入中国共产党,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。徐云香身为党员,理应带头遵纪守法,但却不能正确履行职责,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错误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,经灌云县同兴镇党委研究,决定给予徐云香党内警告处分。



为加强监督,现将市纪委和市优化办的监督电话公布如下:市纪委为0518-85825503;市优化办为0518-85850000,欢迎市民投诉、监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