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解党纪
图1文字:刘永宾,男,中共党员,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汪于村党支部书记。2016年12月18日,班庄镇汪于村召开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大会。
图2文字:刘永宾违反相关选举规程中关于“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”的规定,在代其妻子和两个儿子填写3张选票的同时,又擅自接受其二叔一家委托代为投票4张,共接受7人委托投票。
图3文字:2017年1月4日,赣榆区民政局村(居)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宣告该村选举无效。
图4文字:刘永宾身为中共党员,该村党支部书记、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,违反选举规程,违规接受委托投票,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。赣榆区纪委于2017年1月15日给予刘永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党纪依据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(三)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、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。(案例提供: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纪委绘画:徐玲)
(本图已于8月2日发表于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)
图片新闻
江苏省东海县紧盯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开发等环节,聚焦虚假脱贫、数字脱贫以及扶贫资金发放中的虚报冒领、贪污挪用等突出问题,严查细究敢动扶贫“奶酪”者,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。图为近日,该县纪委干部走村入户了解相关问题线索。( 杨甜 张开虎 摄影报道 )
(本文已于7月29日发表于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)
图解党纪
2016年7月,江苏省东海县纪委接到举报,反映青湖镇东朱洲村村干部向建房户收取“道路损失费”问题。经查,自2015年至被立案审查,时任东朱洲村村党支部书记仇某某违规收取“建房道路维护费”“道路损失费” 共计1万元。时任村委会主任施某某明知村里收费违规,仍要求村民缴费。
“‘道路损失费’这些收费项目是在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上通过的,当时我们在大会上说得非常清楚,收上来的钱用于村里基础设施建设,村民代表和党员干部没有一个提出异议,我们是民主决策,是合规的!”面对执纪人员的调查,仇某某狡辩道。
“当时在大会上因没有提到收费标准和具体收费流程,在建房户找到我们时,我们村委会几个人就在一起碰头研究了。”随着调查的深入,仇某某如实交待了问题。
“这是一种乱收费行为,违反了群众纪律。”调查人员表示。
在组织审查期间,东朱洲村委会退还了违规收取建房户的费用。村党支部书记仇某某、村委会主任施某某,对此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。最终,东海县纪委依据相关规定,分别给予仇某某、施某某两人党内警告处分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(四)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。
案例提供:江苏省东海县纪委 绘画:沈江
(本图已于7月26日发表于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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