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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纪报:精准运用“四种形态”
信息来源:市纪委 发布日期:2020-04-02 浏览次数:


图为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4月2日6版截图

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提出,要充分运用“四种形态”提供的政策策略,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,强化监督遏制增量,实现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。实践中,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能否准确妥善转化作为运用“四种形态”质量水平的重要考量,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政治性、精准性、实效性。

要注重把握好时度效。“时”的把握上,对存量问题和增量问题区别对待,对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的存量问题,要综合考虑事实证据、思想态度、纪法运用等因素,同时兼顾违纪问题发生的时代背景和违法犯罪问题的诉讼时效,有效处置化解;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,严重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、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,成为全面从严治党障碍的腐败问题,必须从严查处。在“度”的把握上,根据违纪违法的程度、认错悔错的态度,合理把握组织处理、定性量纪的尺度,对情形轻微,认错态度端正、主动说清问题、积极纠错整改的同志,可以从宽;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,执迷不悟、拒绝挽救的,坚决查办。在“效”的把握上,要坚持“既要合乎民心民意,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”这一导向,通盘考虑区域政治生态、队伍建设状况、违纪违法人员影响力等要素,既合规又合理地确定形态转化的方向和幅度,实现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
此外,还要注重依靠严密的制度加以保障和规范。一方面,要坚持实事求是,把握好纪法、事实两个定量和认错悔错这个变量,绝不能打着运用“四种形态”的幌子,罔顾事实真相、突破纪法框架。另一方面,要健全操作规范,不断健全“四种形态”转化运用的审查调查、会商会审、报批审批等工作机制,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,坚决防止转化随意性,不断提升监督执纪规范化水平。(刘海涛)